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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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米东区隶属于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。200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,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原米泉市和原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合并成立。全区总面积3407.42平方千米,辖5镇2乡,6个街道,81个行政村,48个社区,区内常住人口333676人(2010年)。 2013年,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60.6亿元,较2011年增长15.8%;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0.4亿元,较2011年增长21%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20780元,较2011年增长13%,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完成12300元,较2011年增长16%。截至2017年,米东区总面积3407.42平方公里,辖5镇2乡5个片区管委会和3个街道,共有81个村、75个社区。2007年10月,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将原东山区芦草沟乡的葛家沟村、石仁子沟村和涝坝沟村整建制划归水磨沟区管辖(水磨沟区面积增加186平方千米)。